蒸汽发生器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(环评)手续,需根据其燃料类型、设备容量(蒸发量)以及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综合判定。

一、 燃料类型决定环评类别
1、 生物质燃料(如颗粒)
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。根据生态环境部复函,生物质燃料被明确归类为“高污染燃料”,其蒸汽发生器无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,均需按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第91项要求办理环评,编制报告表。
淘汰类限制:若单台容量≤2蒸吨/小时,根据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,属于淘汰类产品,禁止新建。
2、 天然气燃料
总容量≤1吨/小时:可豁免环评(《名录》第91项)。
总容量>1吨/小时:需编制报告表。例如:2台1吨/小时的蒸汽发生器,因总容量为2吨/小时,需办理环评。
二、 设备容量是环评豁免的关键门槛
天然气蒸汽发生器:仅当总容量≤1吨/小时才豁免环评;超过则需报告表。
生物质蒸汽发生器:无豁免条款,即使容量小也需报告表。
三、 常见误区
1、“蒸汽发生器均豁免环评”:错误。豁免仅适用于特定燃料(天然气)且小容量设备,生物质燃料无论容量均需环评。
2、“不属于特种设备则无需环评”:错误。环评依据是燃料类型和容量,非设备属性。
3、厂商宣传“免环评”:部分厂商声称蒸汽发生器无需环评,实际需以《名录》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为准。
四、操作建议
1、合适参数设备:确认燃料类型、单台及总容量、设计压力及水容积。
2、对照《名录》分类
生物质燃料→报告表;
天然气燃料→总容量≤1吨/小时可豁免,否则报告表。
3、 咨询主管部门
地方生态环境局(环评最终解释权);
特种设备监管部门(设备属性认定);
4、 淘汰类设备禁止建设:生物质蒸汽发生器≤2蒸吨/小时属淘汰类,不可新建。
总结:
蒸汽发生器是否需环评,需严格依据燃料类型和总容量判断。生物质燃料设备一律需办环评,小容量天然气设备可豁免。建议企业优先选择清洁能源(如天然气),并严格控制设备容量以降低合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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